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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6:52:13 股吧网页版
华晟经世: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73983 证券简称:华晟经世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能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或公司其他人员配合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除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外,还应对下列事项发表意见或作出专项说明: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二)如主办券商/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

(三)承诺人未完成或未履行其承诺并对承诺提出了变更方案,对承诺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四)就董事会针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五)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事项发表意见或作出说明:

1、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2、对股权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作出说明;

3、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5、公司授出权益的激励对象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应发表明确意见;

6、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7、公司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监事会发表意见
或作出专项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以以会议决议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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