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73983 证券简称:华晟经世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副董
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为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八)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九)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融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十二条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十四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东会权限范围以外的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相关标准的变
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一级部门职责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设置;
(十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的一般管理制度;
(十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九)制订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一)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三)审议批准将公司拥有的账面原值在 50 万元以上资产无偿或低于市场价格对外提供使用及租赁;
(二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
事项;
(二十五)审议批准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且不高于 30%的事项;
(二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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