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73983 证券简称:华晟经世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十三条规定的融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十四条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十六条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第十七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1、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2、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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