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9
儒毅律师事务所
Confuway Law Firm
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杭州市潮王路 225 号红石中央大厦 506 室
电话:0571-8837 1688
传真:0571-8837 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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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其他问题 ...... 4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儒律法[2024]051-2 号
致: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浙
江儒毅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核查的有关
法律问题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出具《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二轮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补充说
明或核查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正的内容仍继续有效。《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进行充分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问题 5.其他问题
(一)关于诉讼纠纷。根据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发行人于 2013 年起
向加拿大 HSC 公司销售电缆产品,至 2018 年 HSC 公司累计拖欠公司货款约 190
万美元,发行人于 2018 年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浙江分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2018年12月收到中信保浙江分公司支付的理赔款171.29万美元。2019 年发行人为了配合中信保向 HSC 公司追偿,同意协助中信保以正
导技术的名义向 HSC 公司起诉。2019 年 5 月公司及中信保以 HSC 公司逾期未支
付货款为由向加拿大法院起讼,要求 HSC 公司赔偿逾期支付货款 190 万美元。
2019 年 7 月,HSC 公司以正导技术违约、CSA 问题、瑕疵产品等为由提起反诉,
要求正导技术共计赔偿 4,672.46 万元。2025 年 2 月初发行人与 HSC 公司调解不
成功,目前该案件将进入诉讼的审判阶段。请发行人:①说明案件最新进展,败诉情形下发行人赔偿金额及占公司利润比例、应对措施及有效性,HSC 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发行人或申请执行的相关风险,相关诉讼是否构成重大诉讼,诉讼是否对公司经营稳定性、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结合 HSC 反诉涉及产品的质量瑕疵等问题,说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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