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29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58 号新洲商务大厦 502-5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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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58 号新洲商务大厦五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节引言(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5
一、《第一次反馈意见》第 1 题:关于历史沿革...... 5
二、《第一次反馈意见》第 2 题:关于股权代持...... 14
三、《第一次反馈意见》第 3 题:关于食品安全...... 16
四、《第一次反馈意见》第 4 题:关于房屋建筑物...... 23
五、《第一次反馈意见》第 5 题:关于专利...... 29
六、《第一次反馈意见》第 6 题:关于外协生产...... 37
七、《第一次反馈意见》第 7 题:关于个人卡...... 42
八、《第一次反馈意见》第 17 题:其他事项...... 44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普证法字[2022]第 007-1 号
致: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接受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格式
要求,本所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菜地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2022 年 11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金菜地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意见》”),针对《第一次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针对《第一次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对于《法律意见书》中已经发表的意见,除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更正和引用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四、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第一次反馈意见》第 1 题: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请材料:(1)2016 年 5 月,公司以资本公积 2,823.53 万元向全体股
东按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 2,823.53 万元。(2)2016 年 6 月,公司以未分配利
润 1,000 万元向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3)公司由集体企业改制设立,并存在分立情形,历史沿革中存在职工持股会。请公司:(1)结合上述转增注册资本时点,补充说明公司转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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