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图智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宏图智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宏图智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宏图智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宏图智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 6 人,代表股份 49,755,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04%。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庭治宏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现场或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49,755,86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49,755,86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 49,755,86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49,755,86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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