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73970 证券简称:大友嘉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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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嘉峪关大友嘉能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不具处分权的财产和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条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五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 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本制度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六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作为对外捐赠管理的决策与统筹机构,负责制定并解释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监督捐赠决策程序合规性,确保捐赠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财务状况及社会责任目标;拟定制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十条 股东会负责批准单笔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方案,对涉及重
大金额的捐赠事项行使最终决策权;审议通过董事会拟定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保障股东在捐赠决策中的知情权与表决权。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部负责调研提出捐赠方案,提交总经理初审;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捐赠事项,完成后将批准文件、执行记录等资料存档备查,并报财务部备案;配合监督机构提供捐赠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对捐赠方案进行财务合规性审核,分析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的影响,提出专业审核意见;备案捐赠执行情况,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信息,确保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禁止账外列支。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捐赠决策程序、执行过程及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
督,检查捐赠范围是否符合公益事业界定,制止违规捐赠行为;监督受赠人履行捐赠协议,保障捐赠财产用于指定用途。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十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十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七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和其他有形资产等)或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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