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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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14870
致: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取得了公司关于其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的承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134),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含腾讯线上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周三)上午 10:00 在北京市丰
台区航丰路 13 号崇新大厦 B 座 3 层普祺医药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李雨亮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起止
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 15:00—2025 年 9 月 10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或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9 月 2 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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