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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6:35:28 股吧网页版
聚新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965 证券简称:聚新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地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及资源。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凡是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五条 除本章第五条规定外,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六)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经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由董事会、财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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