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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9:47:20 股吧网页版
聚新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th Floor, Suhe Centre, No.99 West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 5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
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年 4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5年 5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的时间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 时在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自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

1.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在中国登记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或者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7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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