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5
证券代码:873965 证券简称:聚新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完成后,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本议案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成果。公司审议本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更正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更正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系由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更正后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审议更正后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弥补前期因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而超额分配的利润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在 2023 年年度审计中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 2022 年年度利润
存在超额分配情况,但超额分配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已经在 2023 年度实现的利
润中得到补足,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期末未分配利润因超额分配变
成负值的情形。公司审议本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拟定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相关审计业务的所必须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聘请其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有利于保证公司能够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同时,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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