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08
证券代码:873965 证券简称:聚新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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