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4
证券代码:873964 证券简称:富瑞雪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富瑞雪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富瑞雪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富瑞雪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总经理与《公司章程》所称总经理相对应。总经理根据
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
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总监。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