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960 证券简称:中科生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在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上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 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权给董事会实施,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如下:
(一)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二)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通知各股东。前述期限在计算时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股东会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递送、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