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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8 18:16:53 股吧网页版
迅航星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航星辰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8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迅航星辰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28 层、29 层,邮编:518035
电话:0755-33988188 传真:0755-33988199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迅航星辰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君深意字【】号
致:深圳市迅航星辰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迅航星辰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航星辰”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等部分文件显示为股东大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提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市迅航星辰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迅航星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迅航星辰如下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3.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迅航星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迅航星辰本次股东会由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召集。2025 年 4 月 18 日,迅航星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深
圳市迅航星辰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市迅航星辰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二十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备查文件目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 10:00 在深圳市迅航星辰国际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艳军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迅航星辰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迅航星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迅航星辰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会议决定召集 2024 年年度股东会,迅航星辰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签到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645,000】股,占迅航星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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