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马来西亚孙公司购买
土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马来西亚全资孙公司(英文名:NEW ORIGIN CARBON MALAYSIA SDN.BHD.以下简称“马来西亚孙公司”或“买方”)近日在马来西亚霹雳州购买土地(地块 5),地块 5 的土地面积为
182,954 平方英尺/16,996 平方米。马来西亚孙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与
PROTON CIT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SDN BHD(以下简称“卖方”)签署《销
售与购买协议》。土地的合计成交金额为 10,062,481.00 林吉特,折合人民币约15,675,345.40 元(具体金额以交易时的银行或兑换机构实际汇率为准)。具体土地面积、成交价格等均以最终实际达成的结果为准。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重大资产重组》1.1 规定:挂牌公司购买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机械设备等,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可以视为日常经营活动,不纳入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公司本次拟购买土地与生产经营相关,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的议案》。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发布的 《关于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五)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法规,霹雳州当地法律法规及买卖双方签署的《销售与购买协议》 约定:
1、马来西亚法律法规规定
买方为《National Land Code 1965 (Revised 2020) (Act 828)》(“NLC”)
第 433A 条所称之前者为外国公司。
1.1、马来西亚霹雳州当地法律法规
根据霹雳州州政府之政策与要求,外籍人士或外国公司不得取得永久业权土
地。因此,标的土地须根据 NLC 第 197 条及第 76 条所规定的交回及重新批地程
序(surrender and re-alienation),从永久业权转换为 99 年租赁业权。
2、买卖双方签署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约定
2A. 条件先决(CONDITIONS PRECEDENT)
2A.1 双方同意,以下条件须在条件先决期限内符合:
a. 卖方须自费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根据《国家土地法典》(National LandCode,“NLC”)第 197 条及第 76 条,通过交回及重新批予方式,将标的土地由永久地契(freehold tenure)转换为九十九(99)年租赁地契 (“转换申请(Conversion Application)”);
b. 于取得转换申请之批准后,双方须申请以下书面同:
i. 买方须自费向主管当局申请根据《1965 年国家土地法典》第 433B 条对
于买方为外国人身份而就本物业收购所需之书面同意(“外资收购同意(ForeignAcquisition Consent)”);
ii. 卖方须自费向主管当局申请转让本物业所需之书面同意,以符合记载于该物业权属文件上的权益限制(“州政府同意(State Consent)”)。
上述各项统称为“条件先决(Conditions Precedent)”。
(六)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七)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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