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马来西亚孙公司购买
土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马来西亚全资孙公司(英文名:NEW ORIGIN CARBON MALAYSIA SDN.BHD.以下简称“马来西亚孙公司”或“买方”)近日在马来西亚霹雳州购买土地(地块 4),地块 4 的土地面积为
303,618 平方英尺/28,207 平方米。马来西亚孙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与
PROTON CIT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SDN BHD(以下简称“卖方”)签署《销
售与购买协议》。土地的合计成交金额为 15,613,990.00 林吉特,折合人民币约24,325,996.42 元(具体金额以交易时的银行或兑换机构实际汇率为准)。具体土地面积、成交价格等均以最终实际达成的结果为准。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重大资产重组》1.1 规定:挂牌公司购买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机械设备等,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可以视为日常经营活动,不纳入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公司本次拟购买土地与生产经营相关,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的议案》。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发布的 《关于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五)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法规,霹雳州当地法律法规及买卖双方签署的《销售与购买协议》 约定:
1、马来西亚法律法规规定
买方为《National Land Code 1965 (Revised 2020) (Act 828)》(“NLC”)
第 433A 条所称之前者为外国公司。
1.1、马来西亚霹雳州当地法律法规
根据霹雳州州政府之政策与要求,外籍人士或外国公司不得取得永久业权土
地。因此,标的土地须根据 NLC 第 197 条及第 76 条所规定的交回及重新批地程
序(surrender and re-alienation),从永久业权转换为 99 年租赁业权。
标的土地(地块 4)目前亦载有保留予土著配额(Bumiputera quota)之限制,故在将标的土地转移予买方前,须事先取得州政府之书面豁免及/或批准以删除有关限制。
2、买卖双方签署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约定
2A. 条件先决(CONDITIONS PRECEDENT)
2A.1 双方同意,以下条件须在条件先决期限内符合:
a. 卖方应自费向主管当局申请书面豁免及/或批准,以将标的土地从土著
配 额 限 制 中 释 放 或 豁 免 ( “ 土 著 配 额 豁 免 批 准 ( Bumiputera Release
Consent)”);
b. 卖方应自费依 NLC 第 197 条及第 76 条透过交回及重新批地程序,将标的
土 地 从 永 久 业 权 转 换 为 99 年 租 赁 业 权 ( “ 转 换 申 请 ( Conversion
Application)”);
c. 于取得土著配额豁免批准及转换申请获批后,双方应申请以下同意:
i. 买方应自费向主管当局申请依据 NLC 第 433B 条的书面同意,以允许外国
人购置标的土地(“外资购地同意(Foreign Acquisition Consent)”);
ii. 卖方应自费向主管当局申请符合地契所载权益限制之转让同意(“州政府同意(State Consent)”)。
上述各项统称为“条件先决(Conditions Precedent)”。
(六)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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