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3949 证券简称:昌德微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法律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
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
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
以披露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4.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7.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8.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9. 利润分配情况;
10.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11.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2.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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