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3949 证券简称:昌德微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督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数量;公司若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缴存完毕后30日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格式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
款专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或其它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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