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3949 证券简称:昌德微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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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应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包括股东
代表监事二名和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中
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依照职权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行使其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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