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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7:03:36 股吧网页版
华青环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3942 证券简称:华青环保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暂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在本制度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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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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