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3942 证券简称:华青环保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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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 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及《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承诺书、担保函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作出对外担保
的决议或决定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原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强制、强令公司或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或子公司对强制或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子公司
提供反担保,或存在、设立公司或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期限不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的合法债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可以向公司提供充分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
(三) 公司的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若该被担保单位负债率超过70%,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
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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