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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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华瑞博”)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年 4月 24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和华瑞博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和《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后)》,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至少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24年 4月 12日披露的《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因网络投票登记手续办理原因,公司
将原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及地点等事项均不变。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原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4月 24日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 号院 18 号楼公司六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书纲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2024年 4月 23日
15:00—2024 年 4 月 24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
与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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