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9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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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华瑞博”)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年 4月 18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和华瑞博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至少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4年 4月 18日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 18号院 18号
楼公司六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书纲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对股东签到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50,952,382 股,占和华瑞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和华瑞博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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