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08
证券代码:873940 证券简称:和华瑞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的投票权总数;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监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监事的投票权总数。
第三条 就下列情形,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 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以下简称“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和《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八条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三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每位出席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与会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出席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出席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每位出席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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