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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8 19:38:15 股吧网页版
和华瑞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08


证券代码:873940 证券简称:和华瑞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控担
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
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八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 1 年经审计财务
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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