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其中《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5-035)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
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及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
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兼顾对投资者稳定、
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以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坏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照法定分配顺序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股本除外),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时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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