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其中《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5-041)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
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或使用项目的,应该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或使用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公开
披露的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四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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