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其中《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5-036)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人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审慎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方报备和名单管理机制,确保关联方认定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应全面考虑交易安排对公
司的影响,并重点关注主体关系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与该子公司进行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协议等方式控制交易对方等。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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