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其中《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5-037)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
并简称子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公司在建立和实
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公司法》《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
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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