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0 15:32:21 股吧网页版
金龙电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其中《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编号:2025-046)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 1/2 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
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应当严格遵循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