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北京大华核字[2024]00000114 号
北 京 大 华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DahuaInternational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1-3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五层 519A [100071]
电话:86 (10) 6827 8880 传真:86 (10) 6823 8100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北京大华核字[2024]00000114 号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电
机公司)编制的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金龙电机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金龙电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金龙电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北京大华核字[2024]00000114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 金龙电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金龙电机公司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鉴证报告仅供金龙电机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之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金龙电机公司证
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段奇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孙宗伟
二〇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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