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1
公告编号:2024-001
证券代码:873932 证券简称:百金股份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百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被告玛纳斯县人民政府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2023)
新 71 行初 3 号),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 年 1 月 10 日,
原告玛纳斯县金元利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短信 通知,此案已立案,案号:【(2024)新行终 1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玛纳斯县金元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恩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4-001
姓名或名称: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李永革(县长)住所地:新疆玛纳斯县凤城西路 83 号民政大楼。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郑敏(州长)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 54 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玛纳斯县金元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利公司”)为依法成立、相
关生产手续齐全、合法经营的二硫化碳生产企业。2021 年 10 月 29 日,玛纳斯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金元利公司下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 于印发(自治区重点河流流域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和运输环节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安〔2021〕7 号)文件,文件要求排查重点河 流流域一公里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对涉及高毒、危险类 的企业坚决实施异地搬迁改造或限期关闭退出。因金元利公司与玛纳斯河岸相
距 700 米,玛纳斯县政府经多次会议后,要求金元利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
前完成危化品处理并关闭退出。
2021 年 12 月 15 日,金元利公司按照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关闭,因此遭受
巨大损失。2022 年 9 月 5 日金元利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邮寄了《要求履行作出行政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申请 书》,要求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在起诉之前两机关均未作出处理决定,故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后,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
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下达一审《行政判决书》((2023)新 71 行初 3 号),判令玛纳斯
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 60 日内对金元利公司作出补偿决定。被告玛纳斯县
公告编号:2024-001
人民政府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2023)新 71 行初 3 号),
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限定期限内对原告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偿经济损失 182,248,820.34 元,当庭变更为
182,968,904.56 元;
3.判令第三人与被告共同对原告上述损失补偿承担给付责任;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评估鉴定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被告玛纳斯县人民政府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2023)
新 71 行初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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