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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8:09:48 股吧网页版
瑞能半导: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3928 证券简称:瑞能半导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
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设置 2 个以上专户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存在2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
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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