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926 证券简称:苏州园林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应当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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