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皓森精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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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皓森精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皓森精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皓森精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皓森精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 10:00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 年 4 月 23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采取现场方式
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共计 2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伙企业股东授权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180.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4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9.《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0.《关于提名赵钦、李光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况。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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