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73924 证券简称:千年舟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
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事务。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或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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