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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6 20:44:01 股吧网页版
睿鸿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3920 证券简称:睿鸿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未做区分的,统称“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用自有资产或信誉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担保总额,包括公司为他人(含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并应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担保金额、担保总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等达到《公司章程》、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被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二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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