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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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信息披露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公告的《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于同日公告的《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10时在公司119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新立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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