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873917 证券简称:朗诺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天津朗诺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至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朗诺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朗诺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
战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二)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合资设立企业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五)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化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除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且超过500万,但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50%,或在1500万以下的;
(三)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
务部门和各子公司均可以提出书面对外投资建议或提供投资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投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拟投资项目进行研
究论证,提出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投资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协议主体具体情况、投资进展、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以及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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