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荣勤、张平清、陈历北、李晓龙、崔乘刚、杨金才、李朝兴、深圳市众翼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众壹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名股东作为发起人将其共同投资的深圳警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翼数码”)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警翼数码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警翼智能
英文全称:Shenzhen Jingyi Smart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5栋 E座 11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顾客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股
东创造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执法视音
频记录仪及其系统、执法数据采集设备、摄录机、特种计算机、无线数据终端、酒精测试仪及其软件系统、通讯产品、电子产品、手机、对讲机、行车记录仪、行为记录仪、服务记录仪的研发、销售;软件的开发、销售与维护;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进出口业务;警用装备器材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医疗器械的研发。(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执法视音频记录仪及其系统、执法数据采集设备、摄录机、特种计算机、无线数据终端、酒精测试仪及其软件系统、通讯产品、电子产品、手机、对讲机、行车记录仪、行为记录仪、服务记录仪的生产;警用装备器材的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警械具及警用器材、刑侦器材的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000
万股。截至 2025 年 8 月 22日,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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