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916 证券简称:警翼智能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担的
债务提供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
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经办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出具
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经办部门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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