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916 证券简称:警翼智能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深圳警翼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
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等公司资产以及公司股份为对价,通过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 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包括增资 或减资)、委托管理、委托理财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
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据、执行有效、责任明确;
(五)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各种风险,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以及利益冲突防范等,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本制度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进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股东会有权审议并决定对外投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审议并决定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未达到上述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均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八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
循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法定决策机构,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书面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授权的项目投资决策机构,对公司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的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并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战略委员会投资决策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公司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二)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三)审议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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