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18
公告编号: 2024-037
证券代码:873916 证券简称:警翼智能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提高投资者合理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经过充分论证后制定了《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告编号: 2024-037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具体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即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一年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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