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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8:26:04 股吧网页版
建业能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915 证券简称:建业能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
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
司”)。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信息披露事务人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
通。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
转系统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主办券商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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