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915 证券简称:建业能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但保的可执行性;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对于违规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财务部门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
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有关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
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在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批准。此外,董事会有权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股东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含其下属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必须要求申请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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