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3914 证券简称:东方智汇 主办券商:东亚前海证券
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履行职责,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独立行使监督权,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八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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