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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8:34:20 股吧网页版
东方智汇: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3914 证券简称:东方智汇 主办券商:东亚前海证券
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非上 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 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
章程。 称“《业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世纪东方通讯设备有 有关规定,由北京世纪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 限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110115099441323J。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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