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873911 证券简称:思锐光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
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各单位完善治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六条 公司设专职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由董
事会领导,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内审人员每年根据审计计划实施需要独立编制审计费用预算上报公司审批。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
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人员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