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873911 证券简称:思锐光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
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二)从事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部门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有关董事会和股东会事项
第九条 有关董事会事项:
(一) 按规定筹备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 将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及会议资料于会议召开至少10日前以
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各种迅捷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2. 会议召集人;
3. 事由和拟审议的事项(议案);
4. 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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